勞動檢查關鍵測試!職安行政篇1(職安法40-41條)


*1. 單位組別或姓名:
*2. 雇主是否有違反下列事項?
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A.有
B 無
*3. 是否違反下列規定?
職安法第16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A.是
B.否
*4. 是否有因違反前二問題之規定造成下列危害?
職安法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A.是
B.否
*5.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造成:第37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6.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18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7. 有否以下事項:
第 29 條 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 作。 
 四、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 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8. 是否違反以下:
第 30 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異常氣壓之工作。           
四、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德國麻疹等影響胎兒健康之工作。           
五、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環氧乙烷、丙烯醯胺、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六、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一、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9. 有否違反以下: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礦坑工作。 
 二、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10. 有否違反下列條款第四項:
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11.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第 3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各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得實施檢查。其有 不合規定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已發 生職業災害,或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得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勞工 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是否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