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關鍵測試!勞基篇3


*1. 單位組別或姓名:
*2. 勞基法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有無以上情事?
A.有
B 無
*3. 勞基法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是否有以上情事?
A.是
B.否
*4. 勞基法22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雇主是否違反?
A.是
B.否
*5. 勞基法23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有否違反?
*6. 勞基法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是否違反?
*7. 有否違反以下事項:勞基法第25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8. 有否違反以下事項:勞基法第28條第二項: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9. 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五年。
有否違反以上規定?
*10. 勞基法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僱主有否違反以上內容?
*11. 勞基法第34條: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雇主有否違反以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