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關鍵測試!職安行政篇6(職安法46條=勞工篇)


*1. 單位組別或姓名:
*2. (職安法46條)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20 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一、一般健康檢查。 
 二、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 為之;檢查紀錄雇主應予保存,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二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項目、期間、健康管理分級、檢查紀錄 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以作為工作相 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以指定項目發現異 常者為限。 

 第二項醫療機構之認可條件、管理、檢查醫師資格與前項檢查結果之通報 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A.有
B 無
*3. (職安法46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32 條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A.有
B 無
*4. (職安法46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第 34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 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A.有
B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