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關鍵測試!職安行政篇2(職安法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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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安法42條)是否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 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

ps:

職安法第1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之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定 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製作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及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製程修改時,亦同: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  
二、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 上。  

前項製程安全評估報告,事業單位應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前二項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製程安全評估方法、評估報告內容要項、報 請備查之期限、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職安法第 37 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 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就工作場所發生死亡或重傷之災害派員 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 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2. (職安法42條第2項)是否?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 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