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的第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给付积累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部分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积累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给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给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小者给付积累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 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给付领取期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直至本主险合同终止。
10,4%
15,40%
21,40%
26,4%
若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
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领取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将按本主险合同的所交保费金额给付领取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将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领取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将按本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领取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鑫福源主险合同的生效日起至第 2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此期间被称为
主险合同的第 2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起至 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此期间被称为
当投被保险人非同一人,除另有约定外,鑫福源A款/B款主险合同积累期满期保险金、领取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鑫福源A款/B款主险合同的
当投被保险人非同一人,除另有约定外,鑫福源A款/B款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领取期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鑫福源A款/B款主险合同的
在富贵管家A款/B款主险合同生效满年 后,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且富贵管家A款/B款主险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 元,被保险人可向我司申请按约定领取年金
5,65,10000
10,65,100
5,65,100
25,60,100
富贵管家A款/B款主险合同一次性交纳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均为 % 。 权益转入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
被保险人在领取年金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元,本公司将终止给付后续年金,富贵管家A款/B款主险合同终止。
鑫福源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当鑫福源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我们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积累期内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领取期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 26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领取期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