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确定是否符合以下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1)在临港区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规划配套建设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在建筑结构上设计专用烟道等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符合环保要求。(2)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m。(环境敏感目标是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