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资关系调查

近年社会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劳资关系当中,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两者间究竟该如何权衡,是这场改革当中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也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我们现就这个问题咨询大家的意见,并在综合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公开发表我们的呼声。我们将慎重对待每一份调查获取的意见,诚恳希望您抽出几分钟的时间,客观真实的回答下列问题。
请问您在企业中的身份是
一般职员
企业高管(部门负责人,经理等)
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董事长或合伙企业负责人)
您对企业当中高管的地位是何种看法?
本质上属于职工,他依然要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不属于职工,本质上属于雇主,与一般职工处于对立的地位
在您工作的企业中,高管与企业的关系是怎样的?
高管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企业董事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老板)很难对其工作加以干涉,可以与企业和老板进行相对平等的协商谈判。
高管整体上服从于董事会、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老板),工作必须接受上级的指导和考核,与企业和老板进行谈判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少数高管拥有较大话语权,大部分服从于老板和企业的安排
您亲身经历过或遇见过以下哪些职位的人可以与公司和老板分庭抗礼(以自身工作过的企业为限)?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
企业部门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没有遇见过
其他
您是否赞同企业的老板、董事会拥有单方面调整员工(含高管)职位,薪酬和解雇员工的权利?
赞同,企业应当享有经营自主权,以便灵活面对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实行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有助提高企业绩效。
不赞同,面对随时可以解雇自己的企业和老板,员工十分没有保障
对公司高管企业可以享有自由解雇和调整的权利,因为他们抗风险的能力较强,且对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
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职员,企业都不能任意解雇和调整职位、待遇,但是出于企业运营上的正当理由,企业可以合理调整,企业需要对职工的人事变动负正当性说明义务
基于您的职位,假如法律规定员工(含高管)任职的相关事务,如工资数额、上班时间、社保缴纳、奖惩措施、解雇条件、违约责任等,全交由员工与企业自行协商,当事人就这些事项达成的协议尽数合法有效,您的看法和感受是?
难以接受,员工不具备和企业平等协商的条件,企业很可能利用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侵害员工的利益
支持,员工和企业的权利义务应当交由双方自主协商,只要是双方自愿的,协商的内容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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