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审判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判,一般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审结,庭审中可以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并当庭作出宣判。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检察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截至2015年8月20日,各试点地区共适用速裁程序审结刑事案件 15606件,16055人,占试点法院同期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30.7%,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2.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周期由过 去的平均20天缩短至5.7天;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4.28%,当庭宣判率达95.16%,对比简易程序均有大幅提高。试点检察机关抗诉率、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上诉率为0,被告人上诉率仅为2.10%。
您觉得在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在推行一个速裁程序是否有必要?
您觉得速裁程序的最大优点是?
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避免了诉讼拖延,促进了程序正义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您觉得在必要条件下省去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是否合理?
您认为在什么情况下最需要使用速裁程序?
案件事实明确,没有太大争议的案件
案件刑期较短,没有太严重的犯罪情节
当事人希望尽快的解决问题
被告人认罪
您觉得速裁程序可能存在的问题是?
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对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程度相对薄弱
未能尊重被指控人程序选择的意愿
被告人的隐私权未能得到保护
错判误判
现行制度不够完善
您认为速裁程序可以改进的方向是?
增加罪名类型
放宽量刑限制
取消或部分取消有关禁止性规定
完善相关程序要求
您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态度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