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自2014年6月16日起,全市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进行补开,原“补开死亡证明”停止使用。
B.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死亡证》补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原开具《死亡证》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C.补发办法: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D.各医疗机构按以上原则制定本单位《死亡证》补发流程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