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原施工责任单位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明确表示不维修或无法按照通知时间维修的;
B、原施工责任单位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传真]明确表示履行保修义务,但未按通知的时间进场维修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且前述延期履行未得到发包人签字认可的;
C、原施工责任单位未提出合理有效的处理方案,维修方案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两次(合)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D、原施工责任单位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的、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
E、原施工责任单位维修过程中服务态度欠佳,造成业主或其代理人不满或投诉的;
F、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原施工责任单位无法立即到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