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简述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二者存在显著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
2.权利客体不同。用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不动产,例外情下,也可以是动产,但不包括其他权利。而担保物权的客体范围较广几乎包括一切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3.对物的支配内容不同。用益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配对象的,而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支配对象的。
4.权利的独立性不同。用益物权原则上都具有独立性(唯的便外是地役权),它可以独立地转让,也可以独立地作为其他权利的客体。而担保物权都具有从属性,它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发生而发生,随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5.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原则上,用益物权人自取得用益物权时,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权以后,原则上必须等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才能实现担保物权。
6.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原则上都适用物上代位的规则。担保物要损灭失时,担保物权及于它的变形物或者变价物之上。而用益物权井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其标的物毁损灭失,就导致权利本身的相应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