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第八十四条违反条码支付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一)未按规定落实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档案管理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资料采集的。
(三)未按规定对商户入网资料进行审核,对注册资料不齐全或不正确的商户予以入网审核通过的。
(四)未按规定对商户进行实地回访的。
(五)发现商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条码支付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五条违反商易通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注册资料进行审核,未完整留存客户资料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不符合业务管理要求,即为客户开办、变更商易通业务的。
(三)未按客户要求,私自为商易通客户开通其他业务功能、或变更业务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实地回访检查,发现客户疑似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对商易通业务的加办、变更、撤销履行相应授权或审批程序的。
(六)商易通业务选择第三方服务商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商易通业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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