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2.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注动标接受查验。
3.参保人员无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4.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可以复享受待遇。
5.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
6.参保人员不得利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7.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不能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
8.参保人员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 好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9.参保人员能否使用本人医保卡在药店购买生活用品。
10.参保人员将自己的医保卡借给他人住院报销是否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