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条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对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中把关不严、管理不善,导致出现备案人员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公款出国(境)旅游、私自出国(境)不归等问题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手续以及有关证件集中管理,造成国家、行业或企业利益损失的。
(三)登记备案人员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时,未按规定办理的,或通过编造情况、伪造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的。
(四)登记备案人员未按要求将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集中保管的。
(五)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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