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区外委托加工。
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允许在汽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口汽车保税仓储、展示业务。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