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时,原则上原审核人员不得参与。
员工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构金融业务部门申请复核。由集团公司金融业务部作出复查决定的不再接受复核申请。
上级机构金融业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作出复核决定的时间。上级机构金融业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被处理员工仍不服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诉。
4题 | 被引用0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