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B.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C.在符合条件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基地经过相关专科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考核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必须在已取得合法美容诊疗资质的三级医疗机构中)工作1年以上;
D.自备案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二级以上重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E.自备案之日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F.自备案之日起前5年内没有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