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非必须的一般性考察调研等;
(2)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3)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无公函接待,无接待审批,不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5)超标准接待,安排住宿及用餐,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 无关的参观,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6)接待时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8)利用内部食堂、培训中心等场所大吃大喝;
(9)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10)其他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
(1)公务接待经费没有纳入预算管理,没有单独列示;
(2)公务接待经费超预算、超标准列支;
(3)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差旅、会议、培训等其他费用;
(4)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5)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6)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7)超范围超标准报销费用;
(8)报销应由个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
(9)虚开发票套取现金;
(10)违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使用现金方式结算招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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