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7月1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失效并停止执行。
自2026年7月1日起,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加盖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明专用章后生效。
逝者近亲属,包括逝者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不含女婿、 儿媳等。
近亲属为逝者开具《死亡证》需提供逝者死亡疾病相关资料、代办亲属及逝者身份证资料,还需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申报单》
自2026年7月1日起,新版《死亡证》编号填写逝者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