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市高新区安委办下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汇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以下内容进行培训: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要求设置固定灭火器、冷却设施。
第六条 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综合判断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所楼层和其他区域之间的防火隔离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紧急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 50%;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在疏散门或紧急出口处设置围栏、卷帘门;
第七条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综合判断要素:
(一)未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
(二)未按要求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未按要求设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消防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排烟设施的综合评判要素:
人口稠密地区未按要求设置防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综合判断要素: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无法正常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断要素:
(一)违反规定,直接在易燃材料或部件上敷设电线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未按要求设置防雷保护、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未按要求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类分级
4.3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
4.3.1 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一般事 故隐患 3 个级别。
4.3.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4.3.2.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应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为。
4.3.2.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4.3.2.3 风险管控缺失、失效,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4.3.2.4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3.2.5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3.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故隐患。
4.3.3.1 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行为。
4.3.3.2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可能导致较大事 故的隐患。
4.3.3.3 风险管控缺失或失效,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隐患。
4.3.4 除上述严重、较大隐患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均为一般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4.3.4.1 违反使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状态。
4.3.4.2 风险易于管控,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
4.3.5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分级应遵循以下原则:
公众聚集场所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别;
对于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隐患级别;
对油气管道隐患,其隐患分级还应符合 GB/T 34346 等的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高隐患级别,但不能降低本标准规定的隐患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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