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对实施医保骗保的行为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综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数额、手段、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案件具体情节,依法决定。对于涉案人员众多的,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实施的行为区别对待、区别处理。对涉案不深的初犯、偶犯从轻处罚,对认罪认罚的医务人员、患者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定点医药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行政处罚,若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新办的医院如果申请医保定点,需要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定点医药机构可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医疗保障政策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规办理门特病种待遇认定,不得通过串换药品、串通参保人员伪造病历和检查资料等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定点零售药店不得通过串换药品,串通参保人员套现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违规申报费用,经审查核实的,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请求中止、解除医保协议或不再续签医保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主动提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医疗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不得通过串换药品、串通病人伪造病历和检查资料等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将本人同一笔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两次以上,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应当认定属于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认定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条例第四十条所称“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