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仅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
施工资料可以委托非本项目的技术人员代为审核签字,但需经项目经理书面授权。
分部工程验收时,仅需加盖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无需加盖单位公章。
资料编号中的顺序号应从001开始,同一表格按形成时间分别编号,不得断码。
监理单位的资料应纳入施工资料统一组卷,不单独组卷。
竣工图章可以使用红色或蓝色印泥加盖,但须保证清晰。
检测机构对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应建立专项台账进行管理。
纸质归档文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完成移交。
案卷内文件修改时,若为手写纠错可采用杠改法,但划改人不必签字,只需加盖项目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