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同与订单法律风险防范测评(销售部)

1.本测评卷结合《业务风险防范自查手册》、分享过的司法案例和真实业务场景等编制;

2.满分 100 分(10个单选题,每题4分;8个多选题,每题5分;5个判断题,每题4分);

3.85分以上及格,小于85分需重新测评;

4.试题顺序全部打乱,请仔细阅读每一道题目要求,独立完成作答,祝您测评顺利!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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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采购订单》约定“payment terms 60天”,下列哪种做法最有利于保障我方回款?(单选4分)
不用纠结,行业惯例默认收货后 60 天,直接接单。
按发票开具完成后 60 天理解,后续开票即可。
客户该约定不明确,会引发多种歧义,与客户书面确认明确付款起算节点,例如明确为提单日后 60 天付款。
等后续对账时再和客户确认起算时间。
关于订单的变更,下列做法错误的是?(单选4分)
双方基于行业认知、判断,经口头协商一致,变更客户订单材料。
书面约定送货至甲地,客户员工电话临时要求送至乙地,我公司根据双方“任何变更需要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约定,保留客户要求变更送货地点的证据。
客户合同约定其可以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订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要求将该条款修改为:任何一方无权任意变更生效订单,否则需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客户合同约定交易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高于其他同等客户价,否则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低价计算已成交产品。我公司修改为:价格以生效订单为准,甲方不能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价格。
某强势客户合同设置:“逾期付款给予15天宽限期,宽限期届满才计违约金”,关于该条款理解、应对正确的是(单选4分)
对我方有利,多15天回款缓冲。
属于账期之外额外增加宽限期,变相延长账期,予以删除。
必须接受,所有大客户均是该类条款。
客户出现逾期付款了再给15天宽限期也没关系,在发起审核时不用提请公司注意。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497规定以下格式条款无效: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结合前述规定,公司职员甲乙丙丁围绕客户合同作如下讨论,说法错误的是(单选4分)
职员甲说:客户给到我方的合同都是客户单方拟定的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根据题干列出的法律规定,即便我方签署了,也应认定无效。
职员乙说:如果我方直接签署了客户的合同,未保留客户不允许修改的证据,则难以界定为格式条款。另外,客户的合同条款有一些只是违约责任较重,也不一定符合无效情形。
职员丙说:我给客户发邮件提出修改要求,客户邮件回复所有供应商都是这么签署的,不能修改。这个沟通记录就能证明客户给出的是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那关于该格式条款是否无效,就说不定了,如果是合理的就有效;如果严重不合理,符合第497条无效情形就无效。不管怎样,我们都做好第一步,留痕证明客户给的是格式条款。
职员丁说:我赞同丙的分析,“1.证明是格式条款→2.证明格式条款存在无效情形”这两个步骤相结合才能证明客户格式条款无效。
关于收货凭证,下面哪一份材料属于效力最优的收货证据(单选4分)
我方现场人员拍摄的卸货照片
客户盖章确认收货
业务和客户采购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口头确认货收到
自称是客户员工,却不能出示确认收货授权委托书,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收货。
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疑似资不抵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4分)
拿到胜诉判决书,就算债务人后续破产,该判决可以确保货款优先拿回
尽快起诉,争取在破产受理前基于生效判决实际回款,才可以对抗破产个别清偿撤销
只要签了合同,无论债务人是否破产,货款均可全额收回
继续大量发货,依靠保险覆盖全部风险
客户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产品投入使用后随时可以提出质量异议”,针对该条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4分)
完全符合法律,必须全盘接受
需要协商修改,区分表面瑕疵与隐蔽瑕疵,设置合理书面异议期限
质量异议期限只能固定为2年,不能做任何缩短
异议期越长,对我方越有利
客户合同约定 “买方下达订单卖方不得拒绝,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我方最恰当处理(单选4分)
如果直接接受客户题干的条款,万一出现“客户已经逾期付款,继续下大额订单”的情形,我方则可能限于被动,如果继续接单,担心客户付款风险,如果暂缓接单,又担心己方违约。因此,在合同签署阶段协商修改条款,约定我方在客户存在逾期付款等违约情形下有权视情况中止接单。作此约定后,一旦出现客户违约情形,我方拒绝接单有明确合同依据,更为安全稳妥。
直接接受该条款就好,只要客户有任何违约,我们随时可以停止供货。
全部接下订单,后续再协商回款。
订单我方想接就接,不想接就不接,没什么问题。
合同管理相关说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4分)
合同的条款由公司业务发起人、法务等各职能部门共同审核,业务发起部门对商务条款内容的真实、准确、合理、完整性负责。
根据公司总部合同管理要求,业务对接人需要对合同签订、履行和执行全过程跟进并负责。
合同业务对接人应熟悉客户合同条款内容,及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负责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合同对方当事人沟通,力求正确履行合同,及时解决问题。
客户说了,签署合同只是走个流程,因此实际履行中无需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便违约,客户也不会较真,不会追究我方责任。
交易文件对方未盖章,可能带来哪些风险,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单选4分)
对方尚未履行时,相对方可以主张相关文件未成立并拒绝履行。
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可能会就其中一些争议条款是否生效产生争议。
内部审计提出单据不合规的质疑。
合同无效,没有任何补救手段。
2023年10月,A公司全额收回B公司欠款707万元(非经判决、仲裁、执行程序;非基于担保物权受偿)。两个月后,B公司破产立案。随后,法院一纸判决撤销该707万清偿行为,判令A公司将707万元全额返还至B公司破产管理人账户,纳入B公司破产财产,按顺位清偿给B公司的各位债权人,同一顺位不够清偿则在该顺位按比例分配。清偿先后顺序依次为:第一顺位:破产费用、共益费用;第二顺位: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第三顺位:职工工资;第四顺位:税款;第五顺位:普通债权。涉案707万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处于第五清偿顺位,如B公司破产财产在前四个顺位任意一个顺位分配完毕,则A公司回收债权为0元。前四个顺位债权清偿完毕之后,仍有财产可供分配,方能继续清偿处于第五顺位的普通债权。调查研究报告显示,近三年我国各区域企业破产清算中,普通债权的平均清偿率5%-8%。因此,A公司707万回款被撤销之后再次获得清偿的概率微乎其微。结合上述案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多选5分)
《破产法》第3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产受理(立案)前6个月内,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属于偏袒性清偿,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应予以撤销,但是经判决、仲裁、执行程序(如基于生效法律文书清偿)清偿除外;基于担保物权受偿除外。题干案例的债权不存在撤销例外情形,所以最终被撤销。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债务人存在重大经营风险,如担心发生我方受偿后被撤销的情形,则应尽快拿到生效判决,基于生效判决在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受偿。
合同约定双方确认在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可加快拿到生效判决的速度,因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是6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
在交易相对方失联,不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判决书情形下,法院依法需要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限30日、60日),严重影响审判进程。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确认公司注册地址、日常联系地址为有效司法文件送达地址,法院按约定地址寄送法律文书,即便对方拒收或无人签收,也常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可避免公告程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案例一:(2024)浙02民终174号裁判主旨:法院认为,金晟芯公司收到明源通公司发送的《采购订单》后,将良品率改为“85%以上”,将原勾选的付款方式“月结30天”修改为“款到发货”,同时在落款处加盖了公章并发回给明源通公司。明源通公司未对上述修改部分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以修改后的《采购订单》为准。案例二:在(2023)闽民申5095号中,一方提交的合同虽有双方盖章,但关键条款在对方盖章之后被修改,且无证据证明对方知悉或认可该修改内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未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关系未成立。案例三:(2025)粤民申8739号中,一方对《还款协议书》内容进行修改并加盖公章确认,另一方收到盖章后的协议后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对方亦接受履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协议已实际成立生效。司法实践中,对于单方修改内容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存在不同观点结合我方业务场景,对于客户的强势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5分)
将我方补充协议与客户原合同叠一起加盖骑缝章回签(回签时在原合同盖章处备注“甲方合同生效前提为甲方签署补充协议”等措辞,表达原合同成立生效前提是补充协议也成立生效),并邮件发送客户电子档,完整留存邮件记录,原则上应充分协商,说服客户同步盖章确认我方起草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如果客户没有回签我方作出的补充协议,那么并非完全规避了风险,而仅仅是以该种方式保留我方提过异议的证据,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给我方留下抗辩空间,好过不提异议直接签署。合同条款以双方盖章确认为原则,对方实在不愿意回签补充协议的情形下,权衡利益与风险,商务决策是否采取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叠一起加盖骑缝章适度降低风险的方式争取业务。
商务条款不明确直接导致履行争议。因此对于账期、交期、到底是否支付质量保证金等核心、重大事项,务必充分协商、双方盖章予以确认。
将我方单方补充协议与客户原合同分开盖章,并当面递交客户。该方式将导致我方无证据证明对客户苛刻条款提出过异议。
下面哪些属于客户合同中常见不公平、需要重点审核的质量相关条款(多选题5分)
质量标准要求同时遵守超出钢厂出厂标准的客户标准以及客户下游客户的标准。
不设置异议期或设置超长异议期。
约定超长质量保证期。
约定客户无需验收,投入使用出现全部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货物风险转移,下面说法正确的有(多选题5分)
合同未对风险转移作出特别约定时,直接适用《民法典》第 604 条法定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以交付作为分界点。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体现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前提下,买卖双方可以自由协商风险转移时间点。
“风险自验收合格后转移” 属于当事人特别约定,约定本身合法有效;但该条款将风险转移绑定客户验收行为,验收节奏由客户掌控。钢材实际已经交由客户占有保管,我方却持续承担货损灭失风险不合理,可争取修改为风险随交付转移。
交付地点约定模糊(例如仅写某市,无详细地址)、交付节点定义不清(运到厂区门口 / 完成卸货落地),会直接造成“是否完成交付”产生争议,进而引发风险划分纠纷,因此交付点必须明确、合理。
结合下述案例,有关违约金,说法正确的是(多选题5分)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上限以合同总额5%为限,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虽对违约金的上限金额作出约定,但违约金上限金额不足以弥补守约方乙公司遭受的损失,在甲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情况下,乙公司的损失将持续存在,本院确认案涉违约金应依乙公司主张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即便约定了违约金上限,如守约方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超出上限,会以实际损失为准。
旭永公司与咏华公司涉案交易的金额仅有3万元,因产品质量争议,咏华公司要求旭永公司赔偿咏华公司34万元。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34万元。因为咏华公司举证证明的损失是34万元。该案例说明“违约损失赔偿金额不能超出交易金额”是一个误区,实践中以守约方能举证证明的实际损失为准。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双方在合同签署阶段明确质量异议期,超出异议期未提异议视为合格,客户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交易,适当降低我方货物质量相关责任。并让客户对相关条款盖章确认,以确保相关条款的成立与生效无任何争议。
甲乙两公司在《货款清偿和解协议》中约定未如期清偿,承担违约金80万元,欠款方主张该80万违约金远高于LPR4倍标准,要求法院予以调低,但是法院最终并未调整,直接判决承担80万违约金,理由是欠款方多次违约、恶意违约,不予调整。这说明即便违约金约定过高,对于当事人调低的请求,法院并非必定调低,而是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决定是否调整以及调整多少。 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交易相对方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在合同签订环节即应予以否决,待发生争议再主张调低,则主动权在法院,不一定能调低。
合同约定甲公司如向双汇公司行贿,双汇公司有权按行贿金额5倍向甲公司索赔。2019年至2024年,甲公司向双汇公司采购员行贿共计272300元。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严禁商业贿赂,廉洁协议本质是禁止商业贿赂,禁止商业贿赂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廉洁协议体现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诚信原则,对打击商业贿赂形成一种有效遏制,应予提倡和保护,最终判令甲方向双汇公司支付“五倍赔偿金”1361500元。该案例体现法院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较强。
商务部门在合同审核中,核心职责有(多选题5分)
真实性审核,合同内容与前期商务洽谈保持一致。
准确性审核,价格、账期、交期、质量保证金支付与否等无歧义。
合理性审核,判断违约金、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行业及该笔订单的承受能力(如果发生该等违约,相应订单收益是否足以覆盖违约责任)。
完整性审核,关键交易信息、我方关注的重要事项不缺失、不空白。
关于合同履行中防范风险,我们依约履行合同/订单,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多选题5分)
正确的时间、地点、条件。
正确的物料。
正确的收货方。
正确的单证签署。
合同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可能来源于(多选题5分)
合同条款不完备、不明确、不具体(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有歧义等)。
未关注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未考量自身是否做得到,全盘接受。
认为客户不会较真,无需严格依约履行,因自身违约造成的风险。
客户违约的风险。(比如:1.客户逾期付款;2.客户下单,我公司备货,客户迟迟不提货等)
中国古话 “私约如律令”,意思是说,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订立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立法,对待合同就像对待法律一样,提倡契约精神。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对
错
我公司客户提供的合同版本,只约定客户的权利,未体现我方权利,只约定我方义务和责任,过于强势,即便签署了也没有法律效力。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对
错
供方收取的第一笔货款被需方克扣10万元。经了解,原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在第一笔货款中扣除1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终止合作后分5年返还”。供方主张:因需方在商业洽谈中未提及质量保证金事宜,且口头陈述过签署合同只是走个流程而已。所以,不能按照合同条款执行,需方应立即向供方退还克扣的10万元质量保证金。供方的主张成立。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对
错
交易中,与客户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保存之后,可以删除。视频/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备份之后,可以删除。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对
错
“谁发起业务,谁负责商务条款审核”,业务部门是商务条款审核第一责任人。请判断该说法是否正确。
对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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