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规定,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基本覆盖。
《党章》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查制度。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把改革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坚持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坚持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纪守法,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仅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终生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不能终止其代表资格。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免予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纪后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是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是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诫勉谈话。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
《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明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的问题。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