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届工商联(总商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案)

各常委:

       为进一步加强市工商联(总商会)会费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增强会员组织观念的具体体现。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必须用于开展与会员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宁国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常委、副会长、副主席单位均应交纳会费。团体会员单位以会长在工商联担任职级标准交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于每年第一季度交纳,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纳均可,由宁国市工商联(总商会)开具《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会费标准:副主席、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常委单位:3000元/年;执委单位:10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需经常委会议(或网络、书面征询)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会费实行独立核算,采取专款专用,会费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会费主要开支范围:

  1、办公费。主要包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宣传费及商会自办简报、会刊、网站费用等;

  2、差旅费。主要指总商会常设机构人员,为会员办事需支付的交通、住宿、出差补助等费用;

  3、会务费。包括会员大会、执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以及以总商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4、临聘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5、办公场所物业管理费、水电费;

  6、商会间公务往来接待费用;

  7、外出考察、联谊、培训、学习等活动所需费用,以及总商会其他对外交流活动费用;

  8、奖励、走访、慰问会员所需费用,以及总商会为会员服务的其他活动支出;

  9、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10、与商会工作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七条 会费管理执行社会团体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在执委会上报告。

  第八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交纳会费的,须提交书面缓交或减免申请,由主席会讨论决定;对于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函询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22年 月 日宁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十五届一次常委会通过。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较十四届会费管理办法会费标准不变,会费交纳时间改第四季度为第一季度,会费调整表决方式增加网络和书面征询方式,其他条款未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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