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美迅怀柔公司于2012年由鄂某独资设立的甲公司和张某出资设立,甲公司持股75%。公司没有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甲公司指派的李某担任董事(李某系鄂某之妻,美迅怀柔公司的经营由鄂某实际掌控),张某担任监事。2020年,牛某和王某经增资加入美迅怀柔公司,但未参与公司的经营。2022年3月,鄂某伙同张某将美迅怀柔公司的资金455万元拆借给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由张某担任监事的美迅朝阳公司,且在美迅朝阳公司2024年1月因为决议解散而注销时,鄂某未向美迅朝阳公司主张返还相关款项。牛某和王某认为鄂某和张某违反了信义义务,提起诉讼要求其对美迅怀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