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特殊客户群体延伸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二章 客户与监护第五条 客户分类
通过延伸服务途径为特殊客户群体办理业务前,应了解账户所有人的状况,包括账户所有人的年龄与健康状况,在判断客户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后,采取不同的业务处理流程。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且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账户所有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条 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对于监护人的认定规则如下:
(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