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须知
1.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来本中心开展业务活动的,来访前需要在预约登记系统进行预约登记。
2.业务活动定义:(1)临床新药、新设备引进、推广和介绍;(2)学术会议通知、合作和交流;(3)药品规格、价格、供货渠道等变更的说明和相关备案文档提交;(4)药品临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的沟通、相关技术支持等;(5)其他内容。
3.如您是医药代表,请严格按照“1+7”文件规定,在预约界面填写真实信息,且必须填写国家相关平台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备案号”。严禁医药代表在未经备案或批准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医疗机构进行有关产品的推介、促销及其他活动。
4.对未填写医药代表备案号、备案信息过期、与到场人员不符的预约来访人员将不予批准接待。
5.接待时间和地点:每月第二个周四下午14:00—16:00,如遇节假日则另行通知。地点为城北中心314室(全程开启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6.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应遵循《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6 年第 42 号公告)及区卫健委和中心相关规章制度,若发现有未经备案、预约登记而在中心开展工作,或私自与医务人员接触的医药代表,中心将按规定上报纪检和行政部门备案。如存在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将介入处理,望引起重视,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