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關鍵測試!勞基罰金篇2


*1. 單位組別或姓名:
*2.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有無以上情事?
A.有
B 無
*3.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是否有以上情事?
A.是
B.否
*4.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雇主是否違反?
A.是
B.否
*5.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有否違反?
*6. 勞基法56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是否違反?
*7. 有否違反以下事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8. 有否以下事項: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
*9.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有否違反以上規定?
*10.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僱主有否違反以上內容?
*11.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雇主有否違反以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