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本次意见调查,只为初步摸底业主意见,为后续工作是否继续进行提供参考,不代表正式表决投票。(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