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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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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条 将公司目前的股东情况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即第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现股东情况为:省纺河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100万股,占总股本55%;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公司800万股,占总股本40%;李泽峰,持有公司100万股,占总股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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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十五条 修改股东的义务,修改后的股东的义务为:1)发起人应当全额认购属于发起人的股份。2)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约定作为出资方式的其他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知识产权、车辆、船舶、其他有价证券等可作为公司出资之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后,不得抽回其股本,但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3)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需提前30日向股东大会写出书面转让申请,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转让。但涉及企业职工持股形式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持股平台企业或约定股份代持等)除外。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提前一个月向股东大会写出书面申请,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但职工股东变更持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持股平台企业或约定股份代持等)的不受此限制。5)公司国有股权退出,退出方式优先选择向企业员工转让股份的方式进行,员工愿意承接股份的,可以自行购买或者通过另行组建持股主体方式购买。6)与公司有未了结债务的股东提出股权转让时,应首先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清偿债务之后,方能进行股权转让。7)股权转受让价格,参照上年度每股净资产,经转受让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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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投票三:“关于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议案”
5、第十八条 因股东发生变更,董事会成员的推举按目前实际股权结构的权限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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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十五条 因股东发生变更,监事会成员的推举按目前实际股权结构的权限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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