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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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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修订通过,自 起施行。
1999年12月25日,2000年4月1日
2013年12月28日,2014年4月1日
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日
1999年12月25日,2014年3月1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2万,10万
5000,2万
2万,5万
5000,5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有关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船舶使用焚烧炉;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
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