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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您好,感谢您能抽出宝贵的时间来参与此次调查问卷!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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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职责】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指导、推动、督促本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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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倡导的文明行为】 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一)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节约用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塑料袋和其他一次性用品,鼓励步行、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拼车等出行方式;(二)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节庆婚丧事宜,不铺张浪费,不盲目攀比;(三)践行绿色殡葬,鼓励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倡导文明祭奠、绿色祭扫;(四)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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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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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云浮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总体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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