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明确可协力业务与不可协力业务范围。各单位应梳理并明确可协力业务、不可协力业务的范围边界,健全完善“业务界面清晰、管理流程清晰、安全责任清晰”的协力“一件事”全链条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招标源头管理。各单位把新进协力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力水平作为协力业务招标投标的首要前提,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安全资质、安全业绩等硬性要求,技术标应设置安全生产资质、制度、条件、措施、业绩和社会责任诚信等内容,结合风险情况邀请安全条线专业人员参与评标,筛选具备足够安全能力和资质的单位,要避免“唯低价中标”。招标文件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比例(按财资〔2022〕136号文的标准确定),督促业务协作方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一)审核基本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行业专项资质,核对资质的有效期、从业范围与承接项目的匹配性,以及是否存在资质挂靠、租借等违规情况。
(二)审查安全业绩:包括近三年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确认不存在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情况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验证体系能力:包括协力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应急救援能力配置等是否满足项目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四)核实人员资质: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协力项目所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五)评估保障能力:包括企业投保情况、员工保险情况、安全投入情况等安全保障能力,是否满足项目需求。
第十四条 准入审核及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协力供应商准入审核,除完成全部书面审查外,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的协力单位纳入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
(一) 应建立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按照业务类型审核并办理供应商安全生产准入证,作为协力单位在宝钢包装内开展生产活动的安全前提,在审核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协力作业。
(二) 严格持证期限管理,安全生产准入证应以自然年为期限办理,并且有效期限应早于营业执照有效期、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作业许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证书及拟承接合同执行期限,防止协力供应商资质过期后仍具备在场作业资格的合规性风险。
(三) 形成供应商名录,定期开展协力供应商资质复核,对到期后未按要求申请复核或资质复核不合格的协力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准入证,暂停其作业资格,直至重新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五条 业务分包管理。明确可分包业务内容,分包单位应经专业部门认可,并纳入统一管理:
(一) 协力业务经甲方合同归口部门同意方可合规开展分包,签订生产服务合同的相关方禁止劳务分包,所有的合同相关方业务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规范分包、禁止转包,把好协作业务和队伍过程管理关。
(二)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对应作业资质和安全保障能力,并经合同归口部门认可,合同归口部门对分包承担监督责任,严禁无资质单位分包、超范围分包。
(三) 分包单位必须纳入各单位协力统一管理,办理供应商安全生产准入证,其资质、业绩、人员、体系、保障等各项能力审核要求与总包单位相同,不得用总包单位准入证替代。
(四) 甲方合同归口部门及协力总包单位应将管理要求有效传递至分包单位,并落实对分包供应商的风险告知。
第十六条 合同、协议的签订。清晰界定双方的安全责任界面、管理权限及违约责任,将安全要求作为合同生效的必备约束条款,未完成签订不得开展作业:
(一) 合同签订时应确保条款合法合规、责任清晰无歧义,需经合同归口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法务部门确认。合同中应约定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甲方对安全费用使用的监督要求,并应明确安全绩效保证条款,将协力单位安全绩效与合同兑现挂钩。
(二) 技术协议或安全管理协议中应明确管理界面、设备界面、作业界面,清晰界定各自管辖的设备设施范围、作业活动边界,避免管理盲区;并需结合项目具体作业特点和风险等级,补充针对性的安全内容,协议条款需覆盖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对有限空间作业等国家明确需纳入的条款,应在协议中体现。
(三) 如协力业务开展区域存在多单位交叉,应组织区域内各涉及的协力单位签订多方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各参与单位具体安全责任,明确作业界面,避免责任推诿现象。
(四) 合同、协议应杜绝出现免除或减轻甲方单位法定安全责任的条款,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七条 人员准入管理。对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开展入厂和进入作业区域前的安全培训与考核,不合格者坚决不予准入:
(一) 协力人员进入厂区前,应组织开展厂区通用安全教育,作为协力人员进入厂区范围的前提,通过考试方可办理进入厂区的身份许可手续。
(二) 新进协力单位在业务开展前,应对其管理人员开展业务相关的管理知识培训,以管理体系覆盖为目的,将相应管理要求明确传达至协力单位管理者。
(三) 建立协力人员准入机制,协力人员进入作业区域前,必须接受其作业所在区域属地单位的安全准入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核发区域人员准入证,作业活动范围限定于准入证所规定的区域;区域准入教育不能替代法定三级安全教育,协力单位对其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应作为人员准入证核发的前置审核条件;区域人员准入证建议以自然年为期限办理,但不得超出业务合同有效期。
(四) 从事高风险、特殊作业的协力人员,除完成准入教育外,还须校验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书,并额外开展专项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为其从事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许可办理流程、风险防控要点、应急处置措施,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五) 各属地项目单位应建立协力人员一人一档安全教育档案,人员信息变动时及时更新。
第六章 协力过程安全管控要求
第十八条 深化协力业务作业交底。针对作业内容与风险点细化交底内容,采取图文、演示等多样化方式讲解,涉及交叉作业场景需联合多方完成共同交底:
(一) 项目作业开始前,应由项目单位组织针对作业区域风险特点的交底告知,明确项目整体作业流程、各作业环节的主要风险点、针对性安全管控要求及突发险情的处置等,向所有协力人员进行现场环境及安全书面教育,并留存相关记录。
(二) 合同或业务内容变动时,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变化内容补充交底,作业过程中环境及安全状态变化时由项目单位增补安全交底内容。
第十九条 细化协力单位资料准备。做到风险辨识有据可查、作业标准有章可循、应急处置有案可依:
(一) 协力单位应结合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和具体作业内容,梳理出作业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形成危险源清单,明确对应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二) 针对不同类型作业,应完善对应岗位操作规程或作业标准,特别是生产操作类、设备维护类、区域总包类协力,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对应规程、标准开展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三) 协力单位应制定覆盖岗位和作业流程的应急预案,并与项目单位预案相互衔接,明确甲乙双方在应急处置上的各自职责,确保应急处置要求落地。
第二十条 保证协力业务安全投入。甲方应建立安全投入核查机制,定期验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协力单位安全投入,如区域总包单位的隐患整改投入、建设技改单位的安措投入等,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并对协力单位设备设施、工器具状态开展验证,确认设备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工器具经检验合格,超出检验有效期或存在安全缺陷的设备工器具严禁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严格作业过程管控。协力作业应根据风险等级、作业规模编制作业方案,风险较大项目需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作业过程严格按方案执行,严禁随意变更;危险作业过程按规定安排专人监护,监护人需经培训合格,熟悉作业风险和应急处置要求;甲方业务归口、安全管理部门及属地单位按管控要求落实监督职责。实施一体化穿透式管理,落实统一协调管理法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强化协力单位自主管理。在压实甲方各级监督管理责任的同时,以协力安全共治为目标,推动协力单位从“被动接受检查”向“主动自主管控”转变:
(一) 协力单位应主动开展违章自查自纠,累计记分达到规定数值的作业人员暂停作业,重新进行安全教育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二) 协力单位需建立内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主动上报发现的隐患,落实闭环整改。
本次考试80分及格,不足80分重新完成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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