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收件人名称应写明全称,可以以部门/项目部/个人/不适格公司作为收件人填写。
B.公司与收件人所签署的文件载明收件人指定联系方式的,按照文件中载明的收件人指定联系方式完整填写。如无指定联系方式的,收件人为法人主体的,收件人栏中写明“法定代表人亲启”;收件人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等的,收件人栏中写明“负责人亲启”
C.公司与收件人所签署的文件载明送达地址的,按照文件中载明的送达地址完整填写,如未载明送达地址的,则以收件人住所地地址进行填写。若文件中载明地址与收件人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的,以其中一个地址作为收件人单位地址进行邮寄。
D.如收件人变更文件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等的,需收件人提供变更地址、联系方式且签字/盖章确认的书面文件,寄件人再根据书面文件上载明的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