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存款的继承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存款人自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
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本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或邮政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未设公证机构的地方向县、
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
办理过户、支付或销户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
人民法院判处。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
解书原件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并留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
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存款人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
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
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和继
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支付或销户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
争执时,处理方法同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
时,由合法继承人与其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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