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 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邮政储蓄机构从被宣告失踪
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邮政储蓄机构应在风险可控原则下,结合当地或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
意见办理支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凭证持有人没有向邮政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法院判决书,直接到邮政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邮政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邮政储蓄机构不负有责任。存款人被宣告失踪的情况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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