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Q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Q4: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Q5: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5天的划款日期。
Q6: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Q7: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Q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Q11: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