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

一、 名词解释劳动关系协调师员是一门新兴的职业门类,也是社会发展、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依法加强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通过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师员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劳资矛盾和劳动纠纷,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缓解社会建设压力。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劳动关系协调人员。上海等地已经将"企业配备专业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一项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劳动争议的事前调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中,编码为4-07-03-02。该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工)、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示内容调整情况的说明》中,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正式纳入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与企业人力资源师同列72项(水平评价类)。  2019年人社部颁布16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位列第一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和人资资源管理师的区别?1、服务对象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将来可能出现专业的从事劳动关系调解的机构,劳动关系协调员将会是主力。2、所站的角度和目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站在用人单位角度,其工作目的是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中间人要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其工作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3、具备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主要应当具备管理能力和一定的协调能力。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应当具备劳动关系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劳动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心理和企业用人心理,实时掌握劳动就业供求关系动向和国家关于就业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变化情况,具有高超的协调与说服能力,有高尚的品德和平和的职业心态。4、适应的从业人群不同人力资源管理师主要面对的是在岗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适应面更加广泛,主要面对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工会主席、以及其他从事劳动人事管理或专门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负责人。  三、申报须知:1、目前只申报一级(高级技师)和二级(技师)2、申报条件(无学历和专业要求)一级:高中毕业起工作满19年二级:高中毕业起满13年3、提交资料蓝底证件照两张及电子版职业技能鉴定审核备案表原件及电子版工作证明盖章原件及扫描件四、证书样本: 五、查询方式:  六、重要用途1、企业人资、法律部门必备2、院校双师型教师3、北京积分落户4、天津、海南等落户 七、咨询电话:侯老师 18611221187(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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