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之星”评选

评选标准:1、服务社会和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着装规范,主旨端庄,工作得到群众认可;服务公安工作,态度热情,积极主动,工作质量,效率高,办好事,做实事,不推诿;2、对负责的业务按规范的流程和服务承诺高效办理,工作办理总量居分局前列;工作无有效投诉,无违反规定办理业务的情况发生;3、爱岗敬业、格尽职守,熟练掌握本职岗位业务知识,在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服务之星”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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