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入厂告知书

      欢迎您由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到我厂工作,在开始工作之前,请您详细阅读以下告知内容:一、名词解释“劳务派遣企业”是指通过将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派遣到其他单位从事劳动而获取经济收入的企业法人组织,即劳务公司。“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企业将其职工派遣到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取经济收入的经营活动。“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被该企业派遣到其他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劳务费用”是指劳务派遣企业将其职工派遣到工厂从事劳务而获取的所有经济收入、管理费用。二、 被派遣劳务工基本条件1、被派遣劳务工须具备且不限于以下条件:⑴ 被派遣的劳务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劳务派遣期。⑵ 被派遣的劳务工符合工厂岗位素质要求,体检合格。⑶ 培训合格(理论培训和技能培训)2、被派遣劳务工应如实向工厂告知本人信息,必要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若发现被派遣劳务工信息与实际不符,工厂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务工,且不承担责任。三、劳务费支付及劳务公司收费1、工厂按月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劳务工工资由劳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其构成为基础工资(固定)、月度考核工资(依产量确定)和年度绩效工资(按企业效益确定)。2、劳务公司依法按标准向劳务工收取代扣的各项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等)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并履行告知义务、出具凭证。3、劳务公司向劳务工收取费用属劳务公司行为,与工厂无关,工厂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也不允许向劳务工收取任何费用。四、劳务工管理:1、劳务费、保险及福利⑴ 工厂依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务工的劳动报酬,劳务费当月支付。⑵ 劳务工在劳务期间,工厂只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⑶ 劳务公司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劳务工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⑷ 在劳务派遣期内,劳务工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由工厂安排;工厂可根据本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及劳务工的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情况,调整劳务工岗位以及根据岗位的变动调整劳务费用。⑸ 劳务工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如继续派遣,必须按规定及时与劳务公司续签劳动合同。2、请(休)假管理⑴ 劳务工因自身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经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⑵ 事假:为了不影响生产和工作,个人事务应尽可能安排在公休假日办理,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办理的,方可请事假。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若必须超过3天,建议劳务公司召回。⑶ 病假:劳务工患病时,必须持医院就诊的病休证明书、病历、药费收据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医院建议的病休时间休假,病假一般在10天内;确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建议劳务公司召回。⑷ 请假手续:劳务工请假前需填写《劳务工请假审批单》,经班长、车间主任审批同意、劳务工所在劳务公司、车辆工厂人事科审核备案后方可休假。⑸ 对未履行请、批假手续而未正常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3天者退回劳务公司,相应后果劳务工本人承担。3、退回劳务工的情形⑴ 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累计旷工7天及以上。⑵ 不服从工厂工作安排,或拒绝接受工作岗位调整的。⑶ 患病超过10天,不能或无法(继续)胜任工作的。⑷ 工作态度消极且一年内累计3次未完成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违反工厂规则制度、要求,情节、性质恶劣的。⑸ 其它可以退回的情形。4、其它⑴ 在进出厂区时必须服从门卫管理,拒绝或不服从门卫管理的将按工厂有关规定执行。⑵ 劳务工应自觉遵守《车辆工厂员工日常行为规范(试行)》。⑶ 劳务工(对)与劳务公司、工厂发生疑问,按照管辖原则,逐级反馈。劳务工工作中发生的疑问建议先向所在班组、车间咨询,也可向所在劳务公司反馈,必要时约同劳务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咨询人事科。⑷ 劳务工因个人原因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工厂提出,以免影响工厂正常生产;对未履行辞工程序,工厂有权在劳务费中扣减相应额度,包括劳务工工资、保险及管理费。祝您在车辆工厂劳务派遣期间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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