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沙区医保定点部诉讼追收相关工作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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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医保资料送达通常使用哪种邮寄方式?
Q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其追偿权的行使对象是?
Q3: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其诉讼地位的本质是?
Q4: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Q5: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什么?
Q6:医保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利益。
Q7:参保人只有在医疗费用结算时尚未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Q8:在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如果法院发现医保基金存在垫付情况,可以依职权主动通知医保经办机构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Q9: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如果第三人逾期不偿还,医保经办机构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追偿。
Q10:在定点医药机构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案件中,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因此发生的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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