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每日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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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本外币储蓄业务制度(2025 年修订版)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下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第一百二十七条 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第一百二十八条 客户办理存款继承的过程中,继承人可以申请查询存款人的存款信息。继承人为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继承人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邮政储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网点审核员审核通过后,我行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故存款人银行存款余额,向申请人出具《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附件3)。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提取已故存款人存款时,基于合法、正当理由申请查询已故存款人账户交易明细的,我行应当提供已故存款人死亡后以及死亡前 6 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已故存款人生前另外安排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九条 存款人死亡后,如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办理存款继承的,可以委托他人持继承权证明书,按照客户尽职调查有关规定办理;采用简化存款继承流程的,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按照延伸服务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