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实务专题培训测试题

以下共10道不定项选择题,请选出全部正确选项,少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满分100分。

Q1:姓名

填空1

Q2:工号

填空1

Q3:部门

填空1

Q4:岗位

填空1

Q5: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签章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合同签名盖章时成立,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当然生效,附条件、需审批的合同成立后可能尚未生效
“真人假章”情形,签约人员具备职务/代理权限,仅以印章系伪造主张合同不约束公司,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仅有授权代理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印章,在代理人权限范围内订立的合同,有可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只要加盖了公司真实公章,无论签字人是谁,合同一定对公司发生效力

Q6:关于合同订立与履约留痕,下列表述符合法律实务要求的有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合同履行的证据,但应当保存原始聊天载体,不宜仅留存截图
重要交易仅通过口头约定也可以完成合同订立,但发生纠纷时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发生变更、索赔,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函件、邮件、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双方微信沟通确认的合同变更事项,无需再做任何书面固化,直接即可作为完整定案证据

Q7:开展供应商资质审查工作,下列做法合理的有

审查除核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还需要筛查涉诉、被执行、经营异常、行政处罚等风险信息
完成供应商主体资质审查通过,即可认为全部合同风险已经消除,后续合同条款可以简化
重大交易除线上查询企业信用,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实地考察或者委托第三方深度尽调
审查环节应当关注股权质押、资产抵押等权属瑕疵,评估供应商实际履约能力

Q8:关于供应商审查两道风险防线,即缔约前主体审查、缔约中合同条款设计,说法正确的有

主体审查解决“跟谁签”,判断交易对手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合同条款解决“怎么签”,明确权利义务
即使供应商主体资信状况良好,依然需要重视交付、验收、质量异议等合同条款的设计
若供应商查询无负面记录,则可以简化合同中质量、违约责任相关条款
主体审查与合同条款设计互为基础与保障,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Q9:买卖合同质量异议与验收相关,结合《民法典》第621条及珠海司法判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合同约定了质量异议期限,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方式提出质量异议,逾期未提有可能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买方接收货物后,自行对货物进行二次加工,后续出现质量问题,不影响直接归责于原卖方供货质量瑕疵
发现质量瑕疵,除提出异议外,建议留存检验、沟通记录,必要时通知卖方到场参与核查
即便超出合同约定异议期,有充分证据证明货物交付时即存在隐蔽质量缺陷,不代表买方完全丧失维权可能

Q10:买卖合同中关于发票义务,实务中下列理解正确的有

出卖人开具发票,既是税法项下法定义务,同时也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
出卖人不提供发票,造成买受人无法抵扣进项、无法税前扣除产生实际损失,买受人有权主张赔偿损失
买受人可以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完全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
即便合同没有专门约定发票条款,买受人依然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法开具对应发票

Q11:分布式光伏EPC总承包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与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包含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交付的光伏EPC,多数法院倾向认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如被认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则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只要合同写了仲裁和法院管辖条款,无论合同性质,都可以申请仲裁
部分裁判观点认为仅简单设备安装调试的光伏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承揽合同的可能性

Q12:关于分布式光伏EPC项目中挂靠/出借资质,结合新建工司法解释二,说法正确的有

企业出借资质给他人承接EPC项目,出借资质相关约定会被认定无效,约定的管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接项目,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可以请求被挂靠企业参照约定支付折价补偿款
挂靠方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采购组件设备,满足表见代理要件时,被挂靠企业需要对外承担付款责任
只要签订内部挂靠协议,被挂靠企业就可以完全隔绝挂靠方对外采购产生的债务风险

Q13:光伏EPC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模式,关于价格调整司法裁判观点,正确的有

固定价格EPC合同,原则上不支持仅因组件等建材市场价格上涨,请求调高合同价款
合同无特别约定情况下,材料大幅涨价想要调整价款,可以尝试主张情势变更,但司法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投资方作为发包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锁定项目建设成本,抵御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只要市场组件价格发生波动,EPC总包方就有权申请法院调整固定总价合同价款

Q14:光伏EPC工程质量、结算、保修相关,结合司法解释及珠海本地裁判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人应当先行通知总包方进行修复;未经通知自行维修,再主张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存在不被支持风险
结算文件虽未盖公章,但项目有权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无相反证据下,可能对发包单位产生约束力
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或实际投入使用,发包人后续再以质量问题直接拒付全部工程款,一般不会得到法院全部支持
新增工程量、变更价款,由提出新增工程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变更事实及价款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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